1.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國內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2.留學生護照影本。 3.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正式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因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取得正式入學許可者,得以原則同意入學證明代之。(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 4.留學生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5.稅捐機關出具之留學生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 6.留學生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委託國內之人代為辦理。
7.申請資格為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者,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國留學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證明文件。
8.受領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