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國內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2) 留學生護照影本。
(3)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但因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取得正式入學許可者,得以原則同意入學證明代之。(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
(4) 留學生、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5) 留學生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委託國內之人代為辦理。
註:授權書內容需載明:「本人委託被授權人○○○(身分證字號)代為辦理留學貸款之申請、對保、開戶、撥款、結匯…等存放款相關事宜。」
(6) 稅捐機關出具之留學生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
(7) 若為留學生及其兄弟姊妹有兩人以上出國留學,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姊妹出國留學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證明文件。
(8) 受領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